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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:煤炭经营企业不得乱涨价
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大洋网-广州日报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1-28

通知对煤炭产能特别作了要求, 提出全国各大产煤省要严格执行《合同法》,按照合同确定的数量、质量、价格和时间保证供应。各地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,坚决纠正对所有煤矿一律停产、停而不整的消极做法;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停产的煤矿,必须恢复生产、保证供应;对正常生产煤矿要安排好春节期间的生产供应。

  对于煤炭价格,发改委没有采取往年直接干预的做法,而是要求产煤省区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,重点做好省外电煤供应保障工作,一律不得分割市场、限制煤炭出省,不得在煤炭价格之外非法征收各种费用。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乘煤炭供应趋紧之际,哄抬价格和乱涨价,否则,要依法予以打击。

  优先保证居民用电

  发改委表示,目前缺电局面主要是火电和电煤需求大幅增长导致,此外,近期山西等地发生煤矿安全事故, 气候变化等因素对煤炭供应带来了影响。

  通知还表示,全国各地加强电力调配,压缩高耗能、高排放、产能过剩行业和落后生产能力的电力需求,优先保障居民生活、医院、学校、金融机构、交通枢纽、农业生产、优势产业等涉及公众利益和重大安全的单位用电需求。

  发改委最后表示,铁路、交通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调度,在当前山西北部资源减少的情况下,采取措施适当增加内蒙古西部等地区的煤炭外运;利用春运前和春节期间客运暂时减少的空隙,抢运部分电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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